6月22日,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兰州市下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以进一步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限购、限售、价格备案等限制措施。继续深入落实2023年9月我市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取消购房资格限制,取消住房上市交易限制年限,取消对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
二、优化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首套房认定标准。购房家庭在购房县区、开发区范围内名下无成套住房的,或仅有一套住房且正在挂牌出售的,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按照首套房认定,享受首套房商业贷款政策。
三、继续落实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我市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四、实施购房补贴。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相关购房手续的,购买90平方米以下首套住房的,按照房屋成交价格的0.5%给予购房补贴;购买90平方米以上首套住房的,按照房屋成交价格的0.75%给予购房补贴;购买90平方米以下二套住房的,按照房屋成交价格的0.5%给予购房补贴;购买90平方米以上二套住房的,按照房屋成交价格的1%给予购房补贴;对于购买第三套或以上套数住房的,按照房屋成交价格的1.5%给予购房补贴。
五、调整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的通知》,取消全市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本机构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利率水平。
六、降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的通知》,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5%。
七、合理确定二套以上房贷首付比例和利率。对于拥有二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又申请改善性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审慎把握并具体确定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水平,相应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水平不得低于二套住房。
八、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自2024年5月18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不低于2.775%和3.325%。
九、落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个人通过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单身缴存职工公积金贷款可享受最高额度60万元,已婚缴存职工可享受最高额度70万元。多子女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提高20%。
十、阶段性上调公积金实际可贷额度。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购买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由缴存余额的24倍上调至30倍,提高缴存职工家庭的实际可贷额度。
十一、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缴存地限制。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含兰州新区)购房的,可向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与本地贷款职工同等享有贷款权益,无缴存地、户籍地等条件的限制。
十二、阶段性放宽公积金贷款首套房的认定标准。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购买自住住房的,此前已使用一次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的购房家庭,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的,再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执行我市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十三、支持公寓类房屋居住需求。对实际用于居住用途的公寓类房屋执行居民用户供热、供水、供电、供气收费标准,允许办理落户手续,可就近入学。
十四、加大改善性住房供给。按照规划严格配建教育、医疗等公共配套设施。优化阳台、层高、架空层、停车位等管理要求,提高住宅得房率。
十五、推进房票安置。优化房票安置房源,落实安置奖励、价格优惠、金融支持、子女入学、税收减免等措施,引导和鼓励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增加安置渠道,改善供需结构,进一步激发房地产市场活力。
十六、鼓励住房“以旧换新”。鼓励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平等磋商,收购、委托出售及租赁群众旧房,助力群众换购新建商品房。引导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优质便利服务,满足群众改善性住房消费需求。
本通知由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具体措施有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国家、省上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前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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