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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哪些情况可以提取公积金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13-09-26 11:55:44

2011年2月23日,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公布了新的《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除进一步降低住房公积金利用门槛——租房没租金也能提取公积金以外,还进一步细化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程序等,其中在职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自建房时,将实行建设单位项目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先向核心做提取备案,购房职工再行办理提取手续。

提取公积金的条件

《办法》规定,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而职工符合一项或多项提取条件,则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五、农业*职工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

六、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

七、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行为时间在规定期限以内的;

八、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行为时间在规定期限以内的;

九、本人和配偶名下无所有权住房,租住不超过规定面积范围的住房需要支付房租的;

十、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职工,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在规定时间内未重新就业的;

十一、纳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管理的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在规定时间内未重新就业的;

十二、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较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十三、因意外事故,并经有关部门鉴定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规定期限内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统筹安排支付房款的。

三种情况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行为时间超过规定期限的;以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住房公积金可多次提取

职工符合一项或多项提取条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农业*职工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行为时间在规定期限以内的;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行为时间在规定期限以内的;本人和配偶名下无所有权住房,租住不超过规定面积范围的住房需要支付房租的;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职工,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在规定时间内未重新就业的;纳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管理的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在规定时间内未重新就业的;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较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因意外事故,并经有关部门鉴定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规定期限内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统筹安排支付房款的。职工符合以上部分条件者,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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